綁架罪是單一行為還是復合行為?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理論上實踐中存在對立的兩種觀點。第一,持單一行為觀點者認為,行為人只要出于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綁架行為,就已具備該罪的法定要件。對于綁架行為實施以后是否勒索財物的問題,只是影響刑罰輕重的一個
量刑情節而已。第二,持復合行為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兩個方面組成的。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兩種不同的觀點,要從本罪是否要求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去分析。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即包括人質,也包括第三人,則本罪是復合行為犯。如果認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只包括人質不包括第三人,則是單一行為犯。本罪的成立以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又涉及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問題,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侵犯了人質的人身自由權,其次,還表現在侵犯了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的自決權上。如果本罪不要求以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為要件,那么在社會危害性上,就與搶劫罪難以區分。所以,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人質,還包括與人質有關的第三人。因此,筆者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復合行為,即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這是由該罪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二、綁架罪
量刑標準是什么?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審理綁架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分析一個形式犯罪活動到底是單一行為還是復合行為,像這種問題是國家立法人員必須要界定清楚的一個理論性的問題,但是對綁架罪的
量刑幾乎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所以綁架罪當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屬簡單的了解一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