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換押手續主要是什么?換押手續主要就是換押證,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一聯送達
看守所,其余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后,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后送達
看守所。對于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
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鑒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后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
看守所。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檢察院期間更換了羈押場所的話,比較大的可能是更換了
管轄地,要不然的話,一直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場所就不會再更換了。而且換押證是展示給
看守所的這些工作人員看的,犯罪嫌疑人自己,對此沒有什么可以選擇的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