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犯罪可以免除死刑嗎現行《刑法》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見針對老年人犯罪能否免除死刑的說法,沒有一刀切的概述,只能依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七十五周歲老年人仍然使用死刑。《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們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已滿75周歲,應該理解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這里的“周歲”于刑法第17條未成年人周歲做相同理解,即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以周歲生日的次日算起。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已滿75周歲,必須查證清楚,不然對行為人不能適用《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二、關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規定有人提出,對于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種想法是好的,但是缺乏對判處刑罰個罪情況的考慮。從現實情況來看,有的老年人體力、智力、精神狀態良好,又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且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如不適用死刑,難以平息社會矛盾。立法機關綜合考慮后規定,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之后,增加了“但書”條款,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該“但書”指的故意犯罪自不待言,一般可指犯罪手段令人發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修正案關于已滿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從此翻開我國刑法關于犯罪主體規定新的一頁,使得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與未成年人以及懷孕婦女一樣受到“法律開恩”,彰顯了社會和法律的文明。其實,我國歷史上如同規定老年人犯罪可以從寬處罰一樣,也有一定年齡以上可不負刑事責任豁免死罪的規定。如1928年頒行、1935年修正的《刑法》第60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國際公約倡導和要求成員國應該在刑法中規定可以判處死刑或
執行死刑的最高年齡,超過這一年齡不得判處或
執行死刑。有的國家和地區已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司法實務中也很少有75周歲以上的犯罪人被判處死刑。所以,這一規定意義非凡。這里規定已滿75周歲與修正案刑法第17條之一的“已滿75周歲”不是同一內涵,《刑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的是審判的時候,是訴訟法意義上的概念,即只要是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為必要條件。例如,一名65周歲的人殺人涉嫌犯死罪后外逃,10年后被抓獲歸案,其時年齡已滿75周歲,依法對其不應適用死刑,除非已特別殘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例外。而《刑法》第17條之一規定的必須是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行文至此,您應該已經知道老人犯罪可以免除死刑的說法其實并不準確。首先我國要求,只有已滿75周歲的老人,犯罪的才有可能免除死刑。另一方,也規定了,要是這類老人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那么依然還是要適用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