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協議糾紛法律條文中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一、租房協議糾紛法律條文中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解除
合同和不解除
合同兩種,
合同不解除,出租人
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并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從
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
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
違約金標準(日萬分之四)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
1、如承租人欠租超過
合同約定期限,
合同應予解除;
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
合同亦應解除。
2、雙方均同意解除
合同的,房屋可先行交還給出租人。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的,可待評估單位評估完結后交還;未進行裝修的,逕行交付。
3、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
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動產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對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評估折舊,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于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
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
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4、因承租人過錯導致
合同解除時的
違約賠償問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
違約責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
違約金(即滯納金);
(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
(3)當上述
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
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二、房屋租賃期限怎么確定?
房屋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出租人有權在簽訂租賃
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并在租賃期滿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義務在房屋租賃期滿后返還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簽訂租賃
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
合同規定的期限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并保證租賃
合同期內承租人的正當使用。
承租房屋的一方對于房屋是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但是必須在同等的購買條件的情形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承租方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出租方就可以直接對外進行出售,但是在雙方沒有在租賃
合同中進行約定的情形下是應當遵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