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權利: 一、《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相關資料。”在存貨人違反《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倉儲保管人有權拒收倉儲物,也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損失,并有權要求存貨人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二、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的權利。1、
合同約定的倉儲時間屆滿時,要求存貨人按期提取貨物,因存貨人延遲提取倉儲物,有權收取延遲提取時間的費用(《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2、
合同沒有約定倉儲時間,保管人在給予了存貨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有權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三、有權提存倉儲物。在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持單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義務后,存貨人仍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可以提取倉儲物(《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