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程序是怎樣的?申請重新
醫療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鑒定后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再次鑒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鑒定結束之后,對于鑒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2、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再次鑒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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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程序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醫療事故再次鑒定是當事人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現如今您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也能通過各種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在
醫療過程中,通過
醫療事故的鑒定,有效的保障了患者與
醫療機構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