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不動產抵押擔保需要注意哪些《擔保法》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
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
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無約束力。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
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二,不能抵押的不動產有哪些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1、用于教育、
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2、列入文物保護的
建筑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
建筑物;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
拆遷范圍的房地產;4、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5、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6、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7、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
建筑物。不動產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按照實際的情況來分析,但是在產權問題上的爭議是阻礙事情有效解決的重大元兇,問題的處理需要在既定的法律基礎上開展,但是最為關鍵還是需要自己積極的相應不同的情況,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面對保障自己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