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是現代生活中的一種新型犯罪,它主要涉及到
股票和
證券交易。經常從事這類工作的人首先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誤入歧途。的我們在本文中主要為您介紹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幫助您大致了解此類犯罪。
一、概念
新《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
股票、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
股票、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
股票、
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
股票、
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
股票、
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內幕交易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害的客體是
證券、
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
證券、
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證券、
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
證券、
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
證券、
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
證券、
期貨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
證券、
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于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于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信息的人員(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
證券、
期貨投資者處于極不公平的位置上。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
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
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十四)公司
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十五)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十六)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十九)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
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
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2、客觀要件
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
證券發行,
證券、
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
證券、
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
證券、
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
證券、
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
證券、
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
證券、
期貨;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
證券、
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
證券、
期貨;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3、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
證券、
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
證券、
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
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于內幕信息。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
證券、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
證券、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
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
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
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
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
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
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關于“內幕交易罪”這個問題的你是否已經清楚呢,我們為您總結在此,當您不知道什么是內幕交易罪時,可以通過它的四個構成要件來判斷。我們要提醒您的是,在進行
股票和
證券交易的時候要分清楚界限,以免對正常的生活帶來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