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移送
管轄需要被告答辯嗎?行政訴訟法中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隸屬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限定不隸屬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二、行政訴訟有哪些法律特征?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除了行政案件之外,在普通的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即便被告要遞交答辯狀,也是應該向具有
管轄權的法院遞交答辯狀,所以,案件的
管轄權沒有正式確定下來之前,被告方都還不知道向哪個法院遞交答辯狀,所以說應該是不需要交答辯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