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移送
管轄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一)不予受理的情形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
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4、不屬于受訴法院
管轄的;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
起訴的案件,在不得
起訴的期限內又
起訴的;7、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
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
再審申請或申訴的;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
再審申請或申訴;10、下列
再審申請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
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二)送
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綜上所述,不予受理和移送
管轄之間毫無關系,法院在不受理當事人訴求的情況下會直接駁回,而不是說把案件進行移送,即使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去提起行政訴訟,這個過程不是由人民法院替當事人去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