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在適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合同法》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一、從《民法通則》來分析
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所引起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患者到醫院就醫,與醫院產生的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
醫療服務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醫院享有收取
醫療服務費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
醫療規程為患者進行
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
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
醫療費的義務。 在這種
醫療服務關系中,醫院因過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屬于《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分析
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
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患者到醫院就醫,是為了治病,醫院治療是為了救死扶傷,這是醫生的天職,不能拒絕這樣形成的
醫療關系,雙方都是被動的,有時是無可選擇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義上的“消費者”,醫院也談不上對患者“欺詐”。同時,在我國,雖然
醫療機構的福利性質在逐步淡化,營利性質逐步明顯,如果發生糾紛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判令
醫療機構雙倍返還
醫療費,即無法與《消法》適用的前提條件“欺詐”經營相套用,不僅不符合我國國情,一定程度上說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從《
合同法》來分析
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能否適用《
合同法》來調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
醫療服務
合同也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設定、變更、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但由于
醫療服務
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變性,也就不存在履行
合同中對瑕疵擔保允諾,一旦產生糾紛,患者要以追究
違約責任是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從這個角度也無法更好的救濟當事人。如果產生糾紛,患者提起“侵權之訴”法院只能依照《民法通則》來審理此類糾紛。
四、從《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分析
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個行政法規,對醫患糾紛的處理,比起已經廢止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是有了一大進步,也只是對于發生了
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賠償意見。但是,民事損害賠償實行的是“實際損失實際賠償”原則,雖然在特殊問題上也有實行“限額賠償”的情況,但這仍屬于民事賠償的性質,而
醫療事故上的“賠償”并不屬于民法上的“限額賠償”。同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不能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抵觸,因此,處理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
醫療損害屬于什么責任呢?
醫療損害其實屬于民事責任,譬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可以看出;另外由于醫生與病人之間不存在一種供求消費關系,因此是不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文的后兩種情況只能通過《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