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如何體現?
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主要體現在民法規定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停止侵害是保護
知識產權的重要救濟措施,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也不管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只要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或有證據表明即將發生,權利人均可請求法院裁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對于侵犯
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觀上有過錯,在理論界有一定分歧,按通說仍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侵權作品制作者、傳播者或侵權商品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則通常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如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法第63條第2款也有類似規定。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有以下計算方法:(1)按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2)按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3)根據情節參照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3倍合理確定;(4)按前述方法都難以確定時,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在50萬元以下酌情判決。適用第1種和第2種計算方法的,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須注意的是:在
著作權訴訟中,應依次序適用第1種、第2種和第4種計算方法,只有在次序在先的方法難以適用時,才能適用次序在后的方法;在
商標權訴訟和
專利訴訟中,權利人對第1種和第2種計算方法有選擇權,法院應當準許;第3種計算方法僅適用于
專利侵權訴訟,只有在第1種和第2種計算方法都難以適用時才能適用。綜上所述,就是因為我們國家還沒有特定的
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來對公民這方面的權利加以保護,所以目前仍然使用更加統一的民法設定了侵害
知識產權方面權利的后果和責任,而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
起訴或者去相關機構進行申訴的形式得到救濟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