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
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
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
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
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
合同){此處已改,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
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二、民法中意定監護指什么?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
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
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于無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如果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被監護人由于不屬于承擔責任的主體,所以應當由監護人代為其承擔責任,在民事責任中,如果是被監護人有財產的,在應當由被監護人賠償對方的損失時,應當先由被監護人的財產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