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中止
執行的情形有什么
一、行政強制中止
執行的情形有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
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
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
執行滿三年未恢復
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
執行。
二、行政強制
執行的程序
(一) 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制作
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采取各種強制
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
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
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
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
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
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布公告并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強制
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
執行。但是在
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么都是會導致
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
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
執行并不允許進行
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
執行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