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福利是否計入工資基數?不計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并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是“任職或者受雇”。二、職工辭退福利是否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
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
醫療統籌企業職工
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圍來看,辭退福利并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因此,職工辭退福利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在稅前扣除。企業在對職工的工資基數進行計算的目的在于確定相關稅率的交納標準,但對于辭退福利一種是作為補償性的待遇,并且一般是在離職后才可以領取,所以肯定是不會作為工資基數的項目,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