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結果有哪些情況?有維持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二、發回重審的相關要求規定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
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3、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對于發回重審的相關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后,結合實際的案件審理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確實存在犯罪事實認定錯誤或者法律適用有誤的,是可以進行重新審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面臨其它的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