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解約賠付標準是什么?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或者
起訴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