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意見書的含義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案件偵察終結后,建議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依法
起訴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偵查終結后,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提出
起訴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應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
起訴。
起訴意見書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公安機關制作的
起訴意見書,是對偵查終結案件的總結。人民檢察院對這一文書,要依法審查,按時作出
起訴、免予
起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
起訴意見書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重要的基礎和依據。制作
起訴意見書是為了給法律監督機關提供書面依據,充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協同作戰,懲罰罪犯,準確執法的原則。(二)
起訴意見書的格式
起訴意見書,主要有標題、編號、正文(包括人犯基本情況、罪行、
起訴根據和理由)、受文機關、落款、日期(或附件)等六部分。 。(三)具體寫作方法1、標題及編號。標題為《XXX公安局
起訴意見書》;在其右下方寫明編號,編號一般由年度、單位、部門簡稱和字號組成,例如“[1987]X公X字第X號”。2、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應寫明被告人的姓名、(化名、別名、曾用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職業、工業單位、現住址(戶籍所在地)、被捕時間、地點、簡歷等,如被告系兩人以上,按主從關系依次寫明。3、罪行。可表述為:“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經本局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偵查,證實被告人犯有下列罪行。”犯罪事實。按幾大要素敘述,即:犯罪的時間、地點、情節、客觀情況、動機和目的、手段、造成的后果、掌握的證據,逐一寫清楚、切忌念混。認罪態度。被告人對其犯罪的事實,是主動坦白交代還是被迫交代,是被群眾揭發,還是被同案犯提供,應予以說明。 4、
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這一部分主要論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扼要地分析被告人的罪行危害及罪行性質,根據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確定被告人的罪名,并結合分析被告人從重從輕的情節,然后引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本案移請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5、文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在“此致”后另提行頂格寫“XX人民檢察院”。6、公安局長署名。7、文書簽發日期,并加蓋公章。8、附件要目(或附注):1)被告人XXX現押于XX
看守所;2)被告人XXX的預審案卷共X卷X冊;3)其他(如有贓物、證物和違禁品等應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