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財產要公證嗎?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
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
離婚財產公證。協議
離婚的,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
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
離婚,以及
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
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這與
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二、
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有無法律效力?是無效的。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
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
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
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其次,當事人關于
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
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
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
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
離婚或者判決
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
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
離婚。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
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夫妻雙方達成
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之后,或者是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判決分割之后,如果是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的情形的,如果是分割的時間未超過一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對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