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寫?財產分割協議立約人:證人:財產分割原因:財產范圍:分割方案:立約人: 見證人:立約日期 年 月 日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如何履行當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種原因導致
離婚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友好分手,即協議
離婚,這表明社會文明的進步。畢竟一旦為
離婚上到法庭,不僅容易加劇雙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點“溫存”也許就蕩然無存,等于在原有的“傷痕”上再撒上一把“鹽”,而且由此造成對孩子的傷害更大。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訴訟所耗費的時間和財力也相對較大。因此協議
離婚應是
離婚的首選方式。只有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得已才訴至法院。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
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
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
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因此,
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
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
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
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
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
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后,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
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
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要
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
撫養權的相關情況進行分割處理,所以
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如果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還可以進行
起訴來要求重新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