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延期
起訴新罪規定是什么?刑事延期
起訴新罪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證據的調查,檢察機關可以撤回公訴補充證據,如果是其他罪名,還需要增加指控罪名。按照《刑訴法》原則規定,檢察院撤銷原公訴,將原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補充新的犯罪證據,然后重新由公安機關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重新審查
起訴。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并罰。《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
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二、審查
起訴階段發現新罪怎么處理?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
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于檢察院
管轄范圍內的自行偵查。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準,其程序仍稍顯冗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于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
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在日常生活當中,對于大多數的人員來說,他們對于刑事
起訴這方面并不是特別的了解,畢竟
起訴的話,他是我們國家的專門檢察機關所特享有的一種職權,因此發現新罪的話,可以再次的審查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