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步驟?1、首先是受理報案。公安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
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4.裁決處罰。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
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警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
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警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構成
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
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
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
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
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
交通事故;(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
交通事故。綜合上面所說的,
交通事故一般是針對于在道路上車輛的碰撞所產生的事故,而對于此事故一般都是有處理的流程,不管是作為肇事方還是受害方,在處理的時候都要按步驟來進行,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從而得到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