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對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法律上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行政執法終止的幾種狀況: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
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
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行政處罰。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
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
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
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三、
行政處罰的主體
(一)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由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
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
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實施
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
(三)委托實施
行政處罰
1、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
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國土資源局作為國家行政單位,對土地管理這一塊具有相應的
管轄權,如果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當中暫時停下來了,中途終止執法的原因到時候只能問國土部的工作人員,如果是正式終止了的話,以后就不會針對這件事情繼續調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