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量刑標準是什么
結合《刑法》中的
量刑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那么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量刑標準是什么?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這屬于公訴案件,如果受害者的傷情程度已經是重傷了,即便受害者隨后不計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了,但這種情況下也不存在著可以撤案的余地了。但是,很多時候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會潛移默化的影響到判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