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賠償金按
遺產分配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
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
遺產。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
遺產范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
遺產繼承。但是,近幾年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對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對于這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公民在進行死亡之時,留下的所有財產都是屬于
遺產,而
遺產一般是根據財產所有權人所進行留下來的遺囑進行相關分配。如果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那么該財產就根據國家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進行分配,如果對于財產分配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