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義務與附隨義務有什么不同?1、產生的依據不同從給付義務產生自
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而附隨義務是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于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先
合同義務又稱“前
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后
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
合同附隨義務。2、存在的范圍不同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只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先
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
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
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3、內容不同附隨義務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為了使當事人一方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4、在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附隨義務因為不是對待給付,所以
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隨義務對方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如果一方不履行從給付義務,對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
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于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
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二、司法解釋1.附隨義務的概念: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王澤鑒先生的觀點,他認為附隨義務是在債之關系上,除給付義務以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間尚發生保護、照顧、通知、忠實及協力義務。2.從給付義務的概念: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存在的目的是不在于決定
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發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當事人的約定、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
合同解釋。綜合上面所說的,從義務是屬于
合同里面不可缺少的義務,而對于附隨義務是在主
合同約定好了之后所約定的義務,這種主務最主要的就是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兩者是屬于不同的法律條款,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
合同本身的類型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