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偵查要多久?移送
起訴后: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但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懂在此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怎么算的,似乎移送后無論是審查時間還是補偵時間,都不占用偵查部門的
逮捕羈押時間,每次我移送過去后,也沒見他們辦理什么強制措施手續,法條上也找不到明確的說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有明確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二百七十五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第二百七十六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第二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檢察院來說不會對案件一定進行偵查。檢察院只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和
起訴,一般偵查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并沒有相關明確規定。但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被
逮捕之后,一般會在半年之內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