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以捕代偵什么意思?附條件
逮捕目的是為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因此只能適用于確有
逮捕必要。對輕罪案件也適用附條件
逮捕,存在“以捕代偵”的問題。檢察機關在審查
逮捕過程中,對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
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批準
逮捕,經過跟蹤審查和監督,認為證實犯罪欠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這項制度的實行,對于檢察機關準確適用
逮捕措施,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具有現實意義。將占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排除在適用附條件
逮捕范圍之外,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出現的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也適用附條件
逮捕的問題。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情形有哪些?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
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綜上所述,發生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要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批捕是最嚴厲的,現在一些地方存在以捕代偵的情況,就是不管是重罪還是輕罪,都先提請
逮捕,將嫌疑人關押,其實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嫌疑人權益,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