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爭搶物資致人受傷怎么處罰
一、疫情期間爭搶物資致人受傷怎么處罰?
疫情期間爭搶物資致人受傷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
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來這些防疫物資都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保管分配,而且國家三令五申,不允許各地人民政府私自截留各地群眾捐贈的這些防疫物品,群眾在疫情期間爭搶物資的案例相對比較少見。工作人員私自截留的,一般都是面臨單位內部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