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滿足哪些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根據上述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規(guī)定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要符合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資等條件。二、購買的預售商品房能否轉讓,程序如何?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前提條件,商品房預售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于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認定轉讓
合同有效。轉讓預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預售
合同》應在有效期之內,在具備這一前提條件后,按照有關商品房轉讓的規(guī)定,辦理程序如下:(一) 轉讓方與受讓方須簽訂轉讓
合同(一式兩份),
合同中應載明轉讓的預售契約編號、轉讓原因、轉讓金額、轉讓面積、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和須承擔的義務等內容。其中,轉讓金額與原預售契約價款相一致。轉讓
合同需經開發(fā)企業(yè)認可、簽字蓋章。(二) 轉讓雙方持預售契約、轉讓
合同及有關證件到銷售登記的交易管理部門申辦預售轉讓登記。經審核轉讓
合同并符合規(guī)定的,經辦人填寫《預售商品房轉讓審批表》,報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審查。(三) 交易管理部門對批準轉讓的,通知轉讓雙方繳納印花稅。其中兩份印花稅的正本由轉讓方與受讓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由開發(fā)企業(yè)、交易管理部門各執(zhí)一份。轉讓方所持有的預售契約正本移交給受讓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憑此件辦理過戶手續(xù)。經辦人將轉讓
合同副本、轉讓審批表等有關材料歸入原登記留存的預售契約檔案。對不準轉讓的,應通知轉讓人。開發(fā)商開盤售房,就要求先取得預售資格,否則就是違法銷售,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時候預售的商品房價格都是比較低的,而這也成為購房者追捧的原因之一。當然,拋開價格因素,購房者也要特別注意預售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能一味的追求低房價,而不顧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