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蘇
交通事故工傷傷殘標準是怎么樣的?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
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0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5)
工傷賠償: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為7個月本人工資。關于工傷事故可否雙賠,《工傷
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額補償原則,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勞動爭議指導意見》第37條規定:“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
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
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
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后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
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后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
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或社會
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
保險待遇后,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
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2)如果選擇辭職不干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工傷的發生非常的常見,在
執行工作的過程當中,發生了身體損傷,或者是得了職業病的,都應當認定為是工傷,工傷的賠償應當由
保險公司在限額內進行賠償,但是員工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一般都是先尋找用工單位賠償,單位尋找
保險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