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債務承擔問題怎么解決?我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
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
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二、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針對于公司債務的相關問題,如果公司進行分泌之后,在分立之前雙方就需要將各自承擔的債務進行確定清楚,然后和債務的債務人進行相關確定。債務人就和分立后承擔債務的相關公司產生債務關系向分立后的債務公司進行索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