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程序包括哪些?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二、
刑事辯護的技巧包括哪些?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于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于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于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于直接故意殺人。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于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于預謀性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相對于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慣犯的偶犯,相對于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衢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并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6、
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
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
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于《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對于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可以是當事人本人,可以是當事人的家屬或者是聘請的辯護律師等,還有就是辯護人可以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或者是罪輕的辯護,如果是先進行無罪的辯護的,法院在不采取無罪辯護意見后,辯護人是不能再為其進行罪輕的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