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
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嗎?夫妻雙方協議
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般是一方在訂立協議
離婚時,被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事后提
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這種情況有一個除斥期間,即必須在
離婚后1年內提出,1年的時間不存在中斷、中止的情況。同時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對方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比如脅迫需要提供及時向警方報案的記錄、警方備檔的案件筆錄等,從其內容反映出受到對方脅迫,不得已簽訂協議,并非一方真實意思表示。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
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隱瞞收入,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隱藏、贈與、變賣、毀壞或偽造債務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另一方發現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及涉及財產,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這些尚未分割的財產進行再次分割或者賠償一主損失。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
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綜上所述,夫妻辦理
離婚手續的時候,會就財產分割也作出約定,將財產分割好,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判決的方式。當然,即便是
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表示對方在當初分割的時候提前轉移隱藏共同財產,也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