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中需要包括哪些主要條款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7、責任的劃分和
違約處理;8、
合同的有效期限;9、
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
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二、倉儲
合同的訂立有什么原則(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
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
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
合同都是無效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
合同的對象。(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
合同是雙務
合同,
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
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
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
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
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
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
合同。任何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
合同都將是無效的
合同。若
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
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
合同無法履行。(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
合同主體在
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作為倉儲
合同中的保管人,要求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換言之,并非任何人、任何單位、任何組織都是可以擔任倉儲
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須要具有一定資格才行。當訂立倉儲
合同的時候,保管人需要對倉儲物的有關情況作出了解。若倉儲物是違法違禁品,則會直接導致倉儲
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