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筆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搜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領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筆錄。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九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領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釋解)
本條是關于搜查筆錄的規定。
搜查筆錄 是記載搜查活動的過程和固定搜查過程中得到的情況的一種證據,。也稱搜查記錄。由于搜查筆錄是一種證據,各國都比較重視。曾有的國家在刑事訴訟法中專門作 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要求具有一般筆錄的內容外,還增加一些特別的內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還是強制收取的、是在什么 地方和什么情況下出現的;記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圖毀滅或隱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壞秩序時的事實、偵查員采取了什么辦法等等。
本條規 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 應當在筆錄上注明。依法制作的《搜查筆錄》記載著查獲的犯罪證據和可疑的物品及其他有關犯罪的線索,它對分析案情、揭露和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偵查人員 在搜查時,應當讓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現場。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偵查人員搜查時可以邀請被搜查人的鄰居或者居民委員會治保主任、被搜查人所 在單位的負責人等其他見證人在場,以證明搜查的情況。搜查筆錄往往與扣押搜查獲取的物證、書證時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單》配合使用,搜查記錄中反映搜查扣押 的某些重要物證、書證,應與扣押清單中的記載相符。搜查筆錄通常為填空式,《搜查筆錄》的內容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文書的名稱,即事先印好的"搜查筆錄";搜查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要具體到某時某分,搜查人所屬單位和姓名;《搜查證》簽發的日期和編號;見證人姓名,被搜查人的住址和姓名。這部分內容要按要求依次填寫。
2.正文。主要記載搜查的情況。要根據搜查的順序寫明共搜查了哪些人、哪些物品和哪些地方,查獲的犯罪證據及其他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可疑的物品的名稱、數量、形狀和發現的具體位置等,并說明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3.尾 部。《搜查筆錄》當場向在場人宣布后,應當讓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簽署對搜查的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場或者拒絕簽署意見和 簽名或者蓋章的,搜查人應在筆錄中注明。以表明《搜查筆錄》沒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防止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無理糾纏。
為了保證《搜查筆錄》的準確性,便于核查,證明搜查取得的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搜查筆錄》應當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