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應該怎么寫
起訴狀?1、標題。須注明為《民事
起訴狀》。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3、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4、事實與理由。提出訴訟請求后,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5、受訴法院。根據法院
管轄、民事
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
起訴狀的遞交時間。7、附件。須說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二、
撫養權的歸屬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親和母親在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這個問題上應該說是平等的,因此寫
起訴狀的時候務必要陳述清楚,自己撫養孩子要比對方更加合適一些,關鍵是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才行。同時,男女雙方在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時候不要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考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