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非法搜查現象。某學校保衛處為尋找被盜物品,由幾名女教師對該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當時無一女生進行違抗,事后方知自身權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聯合對該校提
起訴訟。某村民財物被盜,派出所叫該村村委會主任先摸摸情況,而村委會主任卻帶領村干部挨家挨戶尋找被盜財物。村民雖有意見, 但為證實自家清白,無一家阻止搜查。保衛處和村委會主任的行為就是一種非法搜查的行為。
公民要判斷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搜查的規定。刑訴法第一百零九條至一百一十三條對搜查的法律文書、目的和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搜查,從 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檢查之意,其法律含義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罪證,查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地方進行強制性搜尋、檢查的偵查 活動。
搜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違反其中之一的,即屬非法搜查。
1、必須出示搜查證或者在遇有緊急情況時的
拘留證或
逮捕證。這是搜查時必須具備的法律憑據。搜查證應當寫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搜查的處 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機關、
執行人員姓名及搜查日期。在
執行拘留或
逮捕時,如果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證而直接進行搜查:(一)可能隨 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 急情況。如非遇有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即使在
執行拘留、
逮捕的時候,也應當出示搜查證,而不得濫以
拘留證、
逮捕證代替搜查證。
2、搜查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無權進行搜查。未納入公安序列的保衛處、科不具有刑事偵查權的主體資格,沒有搜查權。
3、搜查時必須在搜查證規定(填寫)的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搜查證以外的范圍進行搜查。搜查的范圍具體有:(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二)犯 罪嫌疑人及其住處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如親友、鄰居、工作單位等;(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地方。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在場,同時還要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時,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人也必須是女的,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6、搜查時扣押的物品,必須開具注明名稱、數量、特征、規格的扣押清單。偵查人員發現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及時退回。
另外,在人民法院的
執行案件中,被
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
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其程序也應遵循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其有兩方面的表現形式: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出于 某種目的,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法定程序,或濫用職權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居住等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對于已發生的非法搜查,處置方法有三:
1、行為人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和居住安全,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可能構成非法搜查罪。行 為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控告,檢察機關應當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行為人屬于司法工作人員的,從重處罰。行為人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 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
2、偵查人員在
執行搜查任務時,沒有嚴格遵守和
執行法定的搜查手續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證、或未請見證人到場,搜查婦女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等,屬于合法搜查中出現的違法現象,對于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可由其所在單位酌情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3、如果行為人出于善良的動機并經被搜查人同意而實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第一種情況處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由 行為人單位或有關部門出面調處,受害人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權益規定,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