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抽逃出資罪的數額是多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
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
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二、怎么處罰抽逃出資罪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這里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因而能夠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主體,就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我們說的單位。但是在不同主體實施抽逃出資行為的時候,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數額的要求不同,而之后對應的刑事處罰上面,也表現出一些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