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義務與
保險合同生效 一、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義務
根據我國《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
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并按照
保險合同負有支付
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
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
保險人合稱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
保險標的具有
保險利益。
投保人義務:
1、交付
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
保險人交付
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
保險費,則
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
保險費或者終止
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
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
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
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導致不能索賠或
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
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
保險標的的危險在
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
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
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
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
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
保險費或者解除
保險合同。被
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
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
保險人,以便
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
合同成立后,被
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
保險標的的安全,并根據
保險人有關
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
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
保險人有義務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
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
保險合同請求
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時,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
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
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投保人義務與
保險合同生效之間的關系
1、投保人對于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
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
保險合同無效。
2、投保人以承擔交付
保險費義務為代價換取
保險人對其遭受
保險事故損失進的經濟保障;
保險人則以承諾對被
保險人發生
保險事故損失時提供經濟保障為代價,贏得向投保人收取
保險費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以公平合理的
保險費率為基礎的。
3、當
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后,并在投保單上簽單表示同意承保時,即
保險合同成立。但是,
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志著
保險合同的生效,因為
保險合同較為特殊,往往是在
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時間生效。如
保險條款可能特別約定,
保險費的交納是
合同生效的條件,
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
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投保人義務與
保險合同生效的相關內容,投保人最基本的義務,通常也是
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交付
保險費,
保險合同生效就意味著投保人必須履行義務,
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
保險事故,
保險人沒有賠償
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