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使用權抵押方面規定是什么?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
建筑物抵押的,該
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蓖恋厥褂脵嗟牡盅菏且环N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
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
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
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條件是什么?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
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
合同。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的內容十分全面,其中對土地使用權抵押也作出規定,重要的一點就是抵押使用權應當和
建筑物一并抵押,兩者不可以獨立開。比如企業有廠房,需要抵押土地的,則將廠房也要抵押出去,通過抵押使用權,可以拿到一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