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
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
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
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
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局限性。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
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與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的運行,根據
合同目的和維護
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
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
合同運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
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違反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并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
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綜上所述,民法典關于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民法典中附隨義務的規定同時也擴大了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所以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反了民法中基本誠實守信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