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
起訴階段還能取保嗎?
一、審查
起訴階段還能取保嗎?
刑事案件到審查
起訴階段還可以
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到審查
起訴階段還可以
取保候審。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
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
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第三十九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托的律師申請
取保候審,經審查具有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
第四十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
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
取保候審的理由。
審查
起訴是在刑事訴訟期間可以進行的一項行為。親屬和個人可以向監獄方面進行提交審查
起訴的申請檢察院會對該申請進行明確的調查,確定好之后就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
取保候審,但是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本市。并且要配合檢察院的相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