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訊問筆錄的含義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證據的作用。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含義不同,前邊已敘述;二是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三是問話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四是適用范 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二)訊問筆錄格式訊問記錄的格式,主要有標題、正文(基本情況)、落款、日期等四個部分。(三)訊問筆錄的具體寫作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和偵查工作實踐和偵查工作實踐,偵查人員在辦案時,往往要對被告人進行不同目的的若干次訊問,同時,形成諸多筆錄文書。根據這些筆錄在訴訟活動中的作用和記載內容的不同,訊問筆錄可分為三類。即:第一次訊問筆錄、毓訊問筆錄和系統口供筆錄。
第一次訊問筆錄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拘留或
逮捕后顧之憂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訊問。第一次訊問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證實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性文書。其記錄內容與方法如下:1、訊問的起止時間;訊問人姓名。2、訊問情況。主要應記明以下內容。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現住址、工作單位及職務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被告人的主要社會經歷(個人簡歷)等。第二次以后的訊問筆錄(除系統口供筆錄),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部分可以不問不記。2)查問證實被拘捕人是否應該被拘捕。上述內容問清記明以后,接著問:“今天你是因為什么問題,怎么到公安機關來的?”訊問被
拘留、
逮捕的人,可以問: “你是在什么時間因為什么問題被
拘留(或
逮捕)的?”記錄人員必須把這一個問題和被告人的答應按原話記下來。這樣做,一來是為了避免指供,二來是為了
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檢查是否錯拘錯捕等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在進行上述訊問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記錄人員就必須準確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實和情況記錄下來;如果被告人否認自己的罪行,記錄人員應記明被告人敘述無罪的理由和根據。如果被告人明顯地狡辯、抵賴,記錄人員也應如實記錄下來,而且扼要記錄訊問人員進行政策攻心的話,不能只記“教育”、“講政策”等字樣。此外,還應在有關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話時喜怒哀樂等反常的感情表現。4)本筆錄最后的兩個問答,一般應是這樣的內容,問:“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實?”“你把筆錄念一遍(或我把筆錄念給你聽),記的與你說的相符嗎?寫下你的意見。”接著記下答話。3、被訊問人的意見與有關人員簽名(見第四節《詢問筆錄》的有關部分)。
系列訊問筆錄
如果第一次訊問確定了被告人有犯罪行為,偵查售貨員一般要對被告人進行多次訊問,每次訊問都要作筆錄,這樣就形成系列訊問筆錄。系列訊問筆錄的突出特點是:對整個案件中的每一個證據、情節以及可疑點,每一種作案手段等都要通過訊問被告人一一進行落實,對案件中的關鍵性問題的細節和情節,往往多次訊問,力爭排除其他可能的情況,獲取確鑿的證據和弄清事實真相。系列訊問筆錄需標明訊問次數。其他格式內容要求與“第一次訊問筆錄”基本相同。
系統口供筆錄
對于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在經過了多次審訊,把一個個疑點澄清之后,在將要結束的偵查時,有必要對被告人從頭到尾再系統的審訊一次,此時所作的筆錄就是系統口供筆錄。系統口供筆錄在結構上與第一次訊問筆錄的要求基本一致,內容上主要以總結犯罪事實為主,特別是要證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犯罪動機、目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危害結果等全部事實和情況,以及履行法律手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