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如何開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
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
執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
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
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
執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二、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裁員的流程是什么?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
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其實整體程度上疫情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企業要承擔的壓力要比員工大很多,國家如果強制性要求疫情期間,讓用人單位還按照之前的待遇發工資,這也有些不切實際。但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生活費標準也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