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財產的
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一、侵害他人財產的
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害他人財產的
離婚協議是部分無效的,因為在辦理
離婚登記的情況下,
離婚的決定是不能反悔的,但財產分割的部分無效,我國《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簽訂
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1、在沒有辦理
離婚登記或沒有
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盡快
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但是,
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
離婚登記或是到法院
起訴離婚,法院依協議進行調解
離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沒有到婚姻機關登記
離婚和到法院
起訴時,
離婚協議書是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進行調解
離婚,對原有的
離婚協議書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登記
離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義務的對
離婚協議反悔。
2、在協議
離婚之后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整份
離婚協議書不會因為財產分割侵犯到了別人的合法權益,就全部被判定成為無效的了,像是雙方自愿
離婚,還有對孩子
撫養權的協商方案,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都受法律保護。而
離婚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
合同契約,訂立協議的原則跟一般
合同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