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可否延遲發工資?因疫情影響,企業可以延遲發放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雖然規定了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明確,“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屬于“無故拖欠”。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和大范圍傳播,應該可以視作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業如果因延長假期和遲延復工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積極主動的向職工說明情況并在復工首日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二、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
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
執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疫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相關情況是需要基于實際情況而定的,特別是企業在無力承擔相關工資待遇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來進行減少工資支付,但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