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工資發嗎?疫情期間需要發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
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
執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
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
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二、參與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員,一天有多少臨時性工作補助?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為:直接接觸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
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
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三、員工被感染新型肺炎在后續治療期間的工資怎么支付?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
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穩定勞動關系對疫情過后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起到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是,疫情對企業的沖擊力并不是國家可以單方面控制住的,所以說,很多問題實際上還是得公司跟員工溝通解決的,可是公司不能以疫情為借口惡意拖欠職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