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調解后
起訴可以辦理嗎只要在派出所的調解下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并且完全履行了調解協議,就不會再判處刑罰,對方即使向法院
起訴,通常這種自訴案件不會
逮捕被告人。注意,
逮捕和判處刑罰是不同的。
逮捕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八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法發[2010]36號)規定:(一)故意傷害罪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對這類故意傷害的犯罪者的判罰時,應按照這類人員的犯罪事實進行決定的。按照這類受害人員的受傷程度進行判決。如造成人員死亡的,還可以判定這類按最人員死刑的。我國的司法部門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這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