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疫情期間被辭退可以申請補償嗎?員工疫情期間被辭退是否合法需要根據辭退員工原因來確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如果辭退員工是因為員工因疫情被隔離那么是不合法的,如果辭退員工是因為員工有違法和亂紀行為或勞動
合同中約定條件的,那么企業是有權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員工的。二、法律法規等依據: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不管是否在疫情期間都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要是屬于勞動者的過錯,那么在此期間而辭退員工也是屬于合法的,所以,在進行處理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不然公司就會承擔所有的經濟補償。